房屋拆迁评估真的只能由拆迁方来定吗?被拆迁人不满意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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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云律师事务所

2019-06-03

【摘要】因为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是由房屋收部门支付的,所以评估机构就会出现偏向房屋征收部门、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评估结果

房屋拆迁对房屋进行评估,真的只能由拆迁方来定吗?被拆迁人遇到评估不满意时,是否有权利选择评估公司?

2011年颁布的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20条提出了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;协商不成的,通过多数决定、随机确定等方式确定,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”。

所以,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,首先要确定的一点就是被征收人掌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权,房屋征收部门从始至终都不能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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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实际案件拆迁中,因为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是由房屋收部门支付的,所以评估机构就会出现偏向房屋征收部门、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评估结果。
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 如遇到评估不合理时,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,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。申请复核评估的,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,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。

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。复核后,改变原评估结果的,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;评估机构没有改变的,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。

但是在现实中,很多被拆迁人法律意识淡薄,即使自己走了相应的复核程序,也是一团乱麻。可能无法拿到自己理想中的补偿。因此,遇到不合理的评估时,要及时收集证据,向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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